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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长县皮革制品厂与客户皮革制品销售合同

安徽省天长县皮革制品厂与客户皮革制品销售合同

皮革制品销售合同

甲方(销售方):安徽省天长县皮革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购买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皮革制品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信息

1.1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总金额等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产品清单》。

1.2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该金额为含税价,包含但不限于产品成本、包装费、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第二条 质量标准

2.1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2.2 产品应使用符合环保及安全要求的优质皮革及辅料制作,工艺精良,无瑕疵。

2.3 甲方应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如需)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 包装与运输

3.1 产品包装应能确保货物在正常运输和储存条件下安全无损,符合行业惯例。包装物不回收。

3.2 交货地点:

3.3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承担全部运输费用及风险。

3.4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前。

第四条 验收

4.1 乙方应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随附单证。

4.2 如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验收期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对于确属甲方责任的质量问题,甲方负责无条件修理、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相应费用。

4.3 验收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

5.2 全部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合同剩余全部尾款,即人民币 元。

5.3 甲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2 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罢工及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4 通知与送达: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向该地址发出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在发出后即视为已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安徽省天长县皮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产品清单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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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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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05: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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